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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018-4-20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汤环罚决字〔2018〕20号 #

安阳万庄新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3X73877D

法定代表人:韩成林

地址:汤阴县刘大线与仓储三路交叉口东南

一、违法行为

2018年3月9日10时,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高塔投料口封闭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和后果,裁量阶次确定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于 2018年3月2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http://www.tangyin.gov.cn/sitesources/tyweb/page_pc/zwgk/zdlygk/hjbh/xzcfxzqzhxzml/article889d4ba44e514d5b98ac97d1c56f5a0b.html

2018-9-20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8〕83号 #

安阳万庄新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3X73877D

法定代表人:韩成林

地址:汤阴县刘大线与仓储三路交叉口东南

一、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0日,安阳市环保公安督查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精细化管理不到位,燃煤锅炉除尘器鼓风机存在“跑、冒”现象,地面积尘较重。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和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于 2018年8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6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1日

http://www.tangyin.gov.cn/sitesources/tyweb/page_pc/zwgk/zdlygk/hjbh/xzcfxzqzhxzml/article3598801d2a56474ab60e09889e4032de.html

 

更新 2025年1月7日
2017年2020年
内容目录
  • 2018-4-20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汤环罚决字〔2018〕20号
  • 2018-9-20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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